后文本打磨阶段。核心争议点已在前几轮谈判中基本解决,当前焦点在于细化定义、明确程序,防止未来产生歧义。
1. 最终剪辑权与仲裁机制:这是重中之重。双方已同意在预算和拍摄内容符合共同批准的制作计划前提下,方哲拥有最终剪辑权。但若制片方有“重大异议”,可触发第三方仲裁。谈判重点在于明确“重大异议”的具体定义范围。法方最初的定义过于宽泛。陈然团队坚持将其限定为“严重偏离经双方确认的剧本核心情节、主题及人物弧光,且经合理评估可能对影片在主要目标市场(指欧洲三大电影节及主要发行地区)的叙事接受度与专业评价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的修改。同时,对仲裁者的遴选程序(双方各提三名候选人,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指定国际电影组织推荐)、仲裁时限、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等细节进行了逐一敲定。
2. 剧本控制权:方哲在导演阐述框架内拥有剧本修改的主导权和“一票否决权”。谈判围绕“重大情节改动”的定义,以及方哲行使否决权时需提供的书面理由的详细程度展开。最终约定,涉及主要人物命运结局、核心情节转折点、影片主题表达的修改视为“重大”,方哲的否决需附有基于艺术完整性的具体说明。
3. 预算与拍摄计划:方哲需在合约签署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更为详细的分解预算和拍摄计划,作为“共同批准的制作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一旦经双方确认,将成为后续判断是否符合“最终剪辑权”行权条件以及是否触发“重大异议”的重要依据。谈判确保了方哲在制定该计划时的主导性,同时制片方拥有合理的审核与建议权。
4. 导演酬金与支付节点:酬金数额已达成一致。支付节奏成为谈判点,法方希望更多比例与后期制作和上映节点挂钩。方哲团队坚持开机前支付比例不低于40%,以确保项目启动阶段导演的投入有基本保障。最终达成的方案是分期支付,与项目关键里程碑(签约、开机、杀青、最终剪辑锁定、首映)挂钩,首期款比例满足方哲要求。
5. 署名与宣传:明确方哲拥有“导演”署名,且位置、大小需符合行业惯例及法国电影作者权相关法律。宣传义务方面,明确了需配合参加的电影节数量、新闻发布会和专访场次上限。
交叉点与决策
两场谈判的信息每日汇总至林晚处。她需要全局权衡,做出决策。
苏雨的演员合约相对标准化,谈判重点在于在标准框架内为演员争取最大化的权益保障和合理的收益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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