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二十二日,晚上九点。
浦东,二十三层。
一间没有挂牌子的会议室。
长桌。
钱明远坐在短边那头。
他听人说话的时候,不打断。
不记。
不看手机。
两只手放在桌上,手指并着。
汇报的有四个人。
第一个是陈慎之。
“管辖。”陈慎之说,“四个被告,四个地址。”
他打开文件夹。
“弘盛在浦东,沪东在奉贤,恒信在静安。清算组二〇一七年就注销了。”
“挑哪一个。”钱明远说。
“沪东。”陈慎之说,“买卖合同是跟沪东签的。他们告的是处置,不是评估。我主张侵权和合同不能并案。”
“拖多久。”
“裁定十五天。”陈慎之说,“他上诉,再加十五天。”
“三十天。”
“三十天。”
钱明远看着桌面。
“不够。”他说。
陈慎之抬起头。
“那可以申请鉴定。”他说,“笔迹鉴定,三到六个月。”
钱明远摇头。
“不行。”他说。
陈慎之愣了一下。
“为什么。”
钱明远说:
“因为他等不起,我拖得起。”
“可你要是拖三个月,”陈慎之说,“他这三个月里什么都做得成。”
钱明远没说话。
他把手指分开,又并上。
“陈律师。”他说。
“您说。”
“我要多少天。”
陈慎之想了想。
“三十五天左右。”他说,“这是干净的。”
“干净。”钱明远重复了一遍。
“是。”
他点了点头。
“那就三十五天。”他说,“一天不多。”
陈慎之在本子上记下来。
记完他抬头:“钱总,我不太明白。”
“哪一点。”
“三十五天和三个月,”他说,“差别很大。”
钱明远说:
“差别在于,三个月以后,他的纸就齐了。”
陈慎之张了张嘴。
“所以您不是要拖到他放弃。”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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